我國專利法第97條第1項第1款規定稱為「實際損害法」之專利侵權損害賠償之計算方法,其又分為「具體損害法」(即該款前段「依民法第216條之規定」)與「差額說」(即該款但書「但不能提供證據方法以證明其損害時,發明專利權人得就其實施專利權通常所可獲得之利益,減除受害後實施同一專利權所得之利益,以其差額為所受損害」)。民法第216條第1項規定「損害賠償,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以填補債權人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為限」;另同條第2項規定「依通常情形,或依已定之計畫、設備或其他特別情事,可得預期之利益,視為所失利益」。因此,「具體損害法」即就專利權人因專利侵權行為所致之損害,其賠償金計算以「所受損害」與「所失利益」為準,該二者分別稱為「積極損害」與「消極損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