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國大陸大力貫徹創新驅動戰略推動人才流動的進程中,各地科創產業園區迅猛發展,企業商業秘密保護和人才競爭之需求隨之增強。囿於中國大陸《勞動合同法》對競業限制協議適用主體之規定過於籠統以及司法實踐對商業秘密認定路徑不夠完善,導致競業限制協議泛化適用,過度依賴意思自治原則,損害勞動者擇業權,偏重保護企業利益,競業限制協議正成為人才流動與經濟發展之桎梏。營商環境和企業創新亟需競業限制協議之適用從轉變價值理念、限縮適格主體、建構「合理性」審查原則等方面加以完善。加州矽谷鼓勵人才流動、禁止競業限制協議之公共政策塑造其頗具典範性的科創產業園區發展,為中國大陸權衡保護商業秘密與促進人才流動之關係提供鏡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