乙參加甲(○油公司)舉辦之僱用人員甄試,獲錄取擔任煉油技術員。之後甲接獲檢舉有甄試舞弊情事。甲之政風處組長丙於調查時對乙表示:乙舞弊進入甲公司,依照公司規定不能繼續留任。但乙若擔任「污點證人」,願協助乙轉任甲所屬子公司;乙坦承確有舞弊情事。又由於可能牽連多人,之後乙到甲總公司會談,董事長秘書丁亦在場,會後並向有懲處權限之董事長戊報告相關事宜,戊指示「請政風調查清楚」。嗣後乙確有配合丙,並指認查獲其他舞弊者。惟後因戊請辭董事長,乙遂未獲安排至甲所屬子公司任職。甲依據勞基法第12條第1項第1款解僱乙,但從寬核發資遣費。乙主張:系爭解僱因牴觸誠信原則等,而為無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