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事訴訟之實務上,向來強調進行爭點整理並採取集中審理原則,惟集中審理之目標欲達成,尚有一段路需要努力。尤其是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一審及第二審尚未採取律師強制代理,雖司法院已有草案推行,期望於第二審上訴利益若有大於150萬,如同上訴第三審之數額應採取律師強制代理。倘草案通過將有所改善,第一審至少於訴訟標的超過500萬以上之案件,採取律師強制代理。惟重點在於50至500萬之區間,尚未採取律師強制代理制度,然而此一區間訴訟標的價額之案件占了非常多之數量,極須律師強制代理。在德國律師強制代理係以5,000歐元(約新臺幣17-18萬元)為標準,超過此標準者即應採取律師強制代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