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去參加巨星乙的演唱會,並且因為是歌友會會長,得以在開場前單獨進入巨星乙的休息室。未料接近開場時間,巨星乙仍然未走出休息室準備,演場會工作人員正議論紛紛時,休息室中傳來一聲尖叫。在外眾人衝入休息室,只看到巨星乙倒在血泊中,甲蹲坐一旁,滿手鮮血,呆若木雞。眾人立即報警並叫救護車,但巨星乙已經流血過多身亡。警察到場帶走甲,並搜索現場,但並沒有發現任何疑似凶器之物。 在警察偵訊時,甲表情呆滯,不發一語。警察為誘使甲開口,協助釐清案情,遂告知甲:「事情很清楚,大家都知道只有你在裡面。什麼都不說對你不利。不如把知道的說出來,後面法官可能判得比較輕。」甲仍不言,警察又反覆說了幾次,但仍沒有作用。警察又言:「如果你一直不配合,我們只能將你交給檢察官。這種情況檢察官大多會聲請羈押,法官也大多會准,你就有好幾個月沒辦法回家了。當然,這只是我們的經驗,給你參考。」甲聽到會不能回家,全身發抖,好不容易平靜下來,終於開口說出自己在休息室中殺人的經過。 本案經警方移送檢察官偵辦後,以殺人罪起訴。審判中,被告甲主張自己上開自白是警方以不正方法取得,應不得為證據。請問法院應如何判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