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學」這個概念主要源自日本法學家穗積陳重的翻譯。穗積陳重以此表達的其實是「法哲學」的意思,也即從哲學視角出發討論法律的概念、法律的規範性等抽象議題。在我國的語境下,法理學的含義與此類似,卻要寬廣許多。這個詞一般在學科意義上是法學二級學科「法學基礎理論」的代稱,它包含了從哲學、社會學、人類學、經濟學等各種視角出發對於法律現象的觀察與分析,某種程度上與法律理論(legal theory)相近。在今天,法哲學家會認為法理學具有這種紛繁複雜的樣態,是因為法理學者用不屬於法理學的方法關注了太多不屬於法理學科的問題。與此相對,社會法律研究者卻認為這種看似雜亂無章的現象恰恰符合法律在我們現實生活中的樣態。兩種研究進路並不如我們所設想的那樣形同陌路,而是分享著類似的問題意識,也面臨著類似的理論困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