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慶富案中,慶富公司先將資金貸與其關聯公司,再由其為現金出資,最高法院認此係公司法第9條所規定「股東並未實際繳納股款」的情形,並違反資本確定原則,惟其未為詳細論述,為何公司的消費借貸給付與股東的現金出資可以結合為虛偽出資的行為,又此與資本確定原則何涉,亦未見說明。在德國法,慶富案的事實可歸類為所謂「來回支付」(Hin- und Herzahlen)的類型,其所涉及的資本原則為真實出資原則,對此,德國學說與實務探討已久,並有最新的立法。職是,本文將由德國法上的資本原則出發,並論及其真實出資原則所包含的法律規定,最後以德國法探討慶富案,並說明公司以來回支付進行虛偽出資應如何判斷為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