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交易法在公司之組織架構中引進獨立董事、審計委員會與各種功能性委員會為推動公司治理核心環節之一,我國從2003年逐步要求上市、櫃公司須設置獨立董事與審計委員會以來,至2023年則已列為強制規定,然這20年來其對公司治理產生之績效,雖學者多所質疑,但對於透過大多數專家學者參與公司經營的貢獻應屬無庸置疑,由於董事會中納入獨立董事及審計委員會與傳統公司法三權分立之架構不同,原來公司法監察人獨立監督的功能如何因此強化以發揮治理之效果,則應為立法與執法努力之目標,然現行獨立董事、審計委員會制度納入證券交易法規範之後,與公司法董事、監察人之規定如何銜接,並無明確之方向與原則,往往游離在公司經營之穩定、組織運作制衡機制之發揮與小股東權益之保護之間搖擺,此次證券交易法修正在光洋科、泰山食品經營權爭議中迅速立法通過,很明顯偏重於公司經營之穩定,然公司治理制衡之機制與沉默小股東權益如何確保,實容有再探討之空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