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係為慶祝恩師王文宇教授榮退所作。近期之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1169號民事判決之見解,涉及民法(契約法)、公司法之規範,又觸及契約定性與法律類推適用之議題,透過此一判決的介紹分析,希望突顯王老師的學說見解的重要意義。本件最高法院判決指出二審判決並未充分說明本件買回約款與公司法第267條第6項規定有何類似性,即將該項規定類推適用,並非妥適。其所持「類推適用應審慎為之」的觀點值得贊同,這也是王老師向來極力支持之看法。本件最高法院判決另外指出,若公司法無相關之規定,則本件買回約款若可定性為民法之買回契約,則可能適用民法之相關規定。然如同王老師所指出,契約定性之判斷與類推適用之法律推論,並無本質上的差別,亦即契約定性時亦應注意當事人間之契約與法律規定之典型契約的類似性。吾人應避免浮濫定性,導致民法中典型契約規定的恣意套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