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於2017年12月1日經A人壽保險公司(下稱「A公司」)業務員規劃投保人壽保險並約定保險費採年繳方式,繳費期間20年。雙方於保險契約內另行約定,「對要保人之續期保險費未繳之催告通知,得依最後留存於保險人之聯絡資料,以書面、電子郵件、簡訊或其他約定方式擇一發出通知者,視為已完成。」於保險期間內,甲因故無法繳交2021年12月1日續期保險費,A公司旋即於同年12月15日依保險法第116條規定以及保險契約之相關約定,透過簡訊方式通知甲。甲於2022年12月10日經與A公司商議後,同意由A公司派人收取應繳之費用後,翌日恢復契約效力。試問A是否履行保險法第116條有關要保人對於續期保險費未繳之催告義務?A公司派人收費是否符合保險法之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