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團成員A等人涉嫌共同以人頭門號撥打電話,向被害人誆稱其子女涉入毒品交易糾紛,遭綁架需交付贖金,而為恐嚇取財。警方依通訊保障及監察法(通保法)之通信(聯)紀錄調取程序,依法聲請法院核發調取票後,調取被害人通信紀錄及人頭門號的申登者資料(通保法 § 11-1 II),據此分析出人頭門號使用手機的IMEI及IMSI序號,且從撥話基地台位置顯示,發現基地台均位於幾個特定地點。警方為查出精確撥話發送地點,於調取票有效期間內,出動「M化車」偵測,將上開序號鍵入,並在上述幾個特定地點周邊進行測點,逐步縮小範圍後,查獲A等人撥話所在住宅,進而破獲本案。 本案審理中,A等人之辯護律師抗辯,依我國通保法之調取票授權規定,不能包含M化車手段,故本案警方以M化車取得被告手機位置資訊之程序違法。試問其抗辯有無理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