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大陸新一輪公司法改革應充分尊重脫法實踐經驗,對強制性規則予以降格或鞏固處理。該因應導向源於形式性規則與實質性秩序之彌合需求,以及粗放性規則與靈動性活動之調適必要。在強制性規則降格樣態情境中,公司法雖然難以透過設置商事法源條款排除強制性規則適用而實現整體降格,但可結合具體場景甄別保護型及技術型強制性規則的降格場域。其中,保護型強制性規則應以弱者利益最低保護限度為強制邊界,技術型強制性規則應以公司運行中規則暫無效率改進空間為強制邊界。在強制性規則鞏固樣態中,公司法應在立法密度適中的指導原則下,以規制必要性為據限縮規制對象,並透過法律、司法解釋及行政監管規則三類規範分流進行公司法強制性規則的鞏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