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中國大陸高校性騷擾事件頻發,雖有諸多道德規範性文件,但其強制性與懲罰性不足。中國大陸《民法典》第1010條第2款明確規定高校負有性騷擾防治義務,然該條款缺乏明確的責任條款,高校對性騷擾行為究竟應負何種責任,主要有雇主責任說、連帶責任說與補充責任說三種學理解讀。經論證發現,若高校承擔雇主責任、補充責任抑或連帶責任皆有不妥。結合中國大陸高校實情,在考察美國理論與實踐的基礎上,認為高校違反性騷擾防治的侵權責任應為過錯責任。該過錯責任在責任形態方面具體可表現為直接責任、單方責任與按份責任。同時可基於過失僱傭與留用機制、推定知情原則等來對過錯加以認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