鑑定式案例教學,存在不考慮中國法與德國法的差異,強行導入德國學理解決中國案例的危險。德國不當得利法因其與物權行為理論的特殊關聯而有特殊性。針對相同的案例,依照德國法的分析與依照中國法的分析存在差異。依德國法基於法律行為移轉所有權的,依中國法因善意取得而發生所有權變動。依德國法存在給付不當得利的,依中國法沒有不當得利問題。本土化的命題,因不考慮立法與學理差異的傾向而有意義。在鑑定式案例教學中,差異化的分析應被強調和重視。中國法應在爭鳴中成長,不應在盲從中迷失,這也是羅馬法中「爭鳴的法」的精神重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