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犯是與故意犯並列的、基於行為人主觀心態劃分的一種犯罪類型。由於過失犯的可譴責性低,與故意犯相比,過失犯對刑法的謙抑性要求更高。在刑法理論上,過失犯經歷了從存在論到規範論,從責任論到構成要件論,從結果預見可能性理論到結果避免可能性理論的演變過程。當下,德國刑法內部形成了一階層過失犯論和兩階層過失犯論的爭論。而日本刑法中則存在著舊過失論、新過失論和新新過失論等不同學說。中國過失理論逐漸完成了從蘇俄刑法學話語到德日刑法學話語的轉變,呈現出百家爭鳴的局面。過失犯的不法包含行為不法與結果不法。其中,行為不法表現為行為人對注意義務的違反,即創設法所不允許的風險;結果不法主要包括法益侵害結果的引起、注意義務違反與結果之間的必要關聯,即實現了法所不允許的風險。與故意犯一樣,也可以依據正當防衛、緊急避險等事由排除過失行為的違法性。除構成要件該當性與違法性的判斷外,在有責性階層,還要透過責任能力、違法性認識、期待可能性等要素判斷行為人是否具有可非難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