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因管理起源於羅馬法,之後被大陸法系諸國繼受,至當代已不見統一的規則。無因管理是否是獨立法律制度一方面與該制度的價值和功能有關,另一方面取決於無因管理請求權與其他補償關係請求權之間的關係。人類互助理論、準合同理論和客觀理論賦予了無因管理制度不同的價值,並在無因管理與其他補償關係之間設定了界限。雖然中國立法和學理承認無因管理具有鼓勵互助利他的倫理道德價值,但現實的法院判決卻只強調它的財產復歸功能。由法教義學角度觀之,無因管理請求權與所有人占有人關係中的請求權、不當得利請求權之間會發生競合。鑑於中國《民法典》規定的無因管理請求權在適用情形、法律前提、效果範圍上不同於其他補償關係請求權,因此無因管理請求權在中國法語境下不能被其他補償關係請求權完全替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