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代社會的經濟體制,讓信託制度受到重視,在國際上,信託制度正不斷的展現它的功能與時代意義,世界各國無不藉著信託制度的完善,吸引境外資金入境管理。基此,信託法的完善對於國家來講非常重要,應該提升到國家戰略發展之層次,以使境外財富移入,創造國民生活之富足,臺灣信託法於1996年制定後迄今已逾25年,於此之間,社會狀況發生根本的改變,隨著多樣化信託商品發展,信託法所規定的基本型框架,已經不足應付社會之需求,時值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發布信託2.0「全方位信託」推動計畫,期望信託業者能夠推出符合民眾需要的信託商品,但是好的信託商品有賴於好的信託法制配合,信託法有修正之必要,日本2006年及香港2013年的修法,對於日本及香港之信託業發展幫助頗大,信託業者期待信託法修正後,信託的便利性將會提高,信託活動的方式也會更加多樣化,這是業界對後信託2.0時代信託法修正所盼望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