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形式主義往往是許多法律理論的陪襯,然而,形式主義仍然存在爭議,這意味著它的批評者關注的可能不是其核心的主張。本文用一種方法論來闡述形式主義,這種方法論包含了形式主義最獨特的主張之一,即形式主義是一種法律科學理論。這種形式主義的自然(主義)視點有助於我們區分兩種截然不同的形式主義:「原則形式主義」和「規則形式主義」,前者認為司法行為可以透過規則得到表徵,後者認為法官在裁決案件時應遵循外部規則。原則形式主義,按照自然主義術語的理解,克服了許多針對形式主義的批評,也可以用來恢復目前式微的「普通法的宣告論」。原則形式主義也是一種長期存在的法律觀,它既反映了最初形式主義者對法律的看法,也反映了當今許多原則主義法學家的看法。本文運用自然主義方法論,說明美國法律現實主義與原則形式主義之間的主要爭議或許可以透過如下假設中的差異來得到解釋,也即法官的價值觀是基於社會產生的,還是與其他法官有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