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民法典》第142條規定了意思表示解釋的規則,以意思表示是否有相對人為標準區分:對於有相對人的意思表示,應查明意思表示的客觀規範含義;而對於無相對人的意思表示,應查明行為人的真實意思。意思表示的解釋在合意與否及意思表示錯誤等問題的判斷中都應具有至關重要的作用,但是在過往司法實踐中未能得到充分的重視。在合同等雙方法律行為中,意思表示的解釋是判斷雙方當事人之間是否存在合意的必要「前置程序」。只有遵循教義學的方法和步驟,透過意思表示的解釋查明雙方意思表示各自意義的基礎上,才能判斷其是否達成一致。判斷是否構成意思表示錯誤,也應當遵循「解釋先於撤銷」的原則,視表意人主觀的表示意義與可歸責的表示意義是否一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