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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大法庭裁定選評之二:「掛號郵件製作招領通知單置於信箱」案──評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大字第908號裁定
作者 吳從周
中文摘要
甲催告乙履行契約之催告函,以郵寄掛號之方式,寄送至乙之住所地,郵差因不獲會晤乙,乃製作招領通知單置於信箱,招領期滿未經領取,郵局於信封加蓋「招領逾期退回」之戳記而退回;嗣甲解除契約,亦以郵寄掛號方式寄送解除契約信函至乙之住所地,仍因郵差不獲會晤乙,製作招領通知單置於信箱,經招領逾期而退回。

起訖頁 28-38
關鍵詞 掛號郵件招領通知民法第95條意思表示到達/達到寄存送達
刊名 裁判時報  
期數 202201 (115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DOI 10.53106/207798362022010115003   複製DO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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