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苗栗縣農會(下稱「縣農會」)受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苗栗縣政府補助共新臺幣(下同)7,118,628元,辦理所屬酪農事業提升產製品質暨振興改善工程(下稱「系爭工程」)。因補助金額已占採購金額920萬之半數以上,縣農會遂依政府採購法第4條規定,按照政府採購法所定之招標程序辦理公開招標。開標結果由被上訴人某營造有限公司得標(下稱「廠商」)。雙方進而於民國(下同)100年12月間簽訂承攬工程契約,廠商在招標程序中依照招標文件要求所繳納之押標金955,000元亦轉換成履約保證金。該履約保證金於101年6月7日因工程施作完成,而發還予被廠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