翟高生、楊永濤等盜竊、搶劫案是共同正犯形式犯罪參與領域的典型判例,亦是使用域外理論來解決本土問題的嘗試。判例透過使用共謀共同正犯以及概括故意等理論來論證共同盜竊犯罪中,部分行為人盜竊完畢後離開,仍然需要對其餘行為人繼續實施的盜竊行為負責。判例還認為,即使未參與犯罪行為實施也可以透過行為人參與組織、策劃、竊取、銷贓、分贓或係犯罪團夥重要成員等情狀來肯定其具備共同的犯罪故意。但是,判例的說理過於側重主觀要素的審查,忽視了共同正犯「共同的犯罪實施」要件。按照犯罪支配理論的要求,除了共同的行為意思外,共同正犯的歸責還必須以行為人對犯罪實施具備實質貢獻為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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