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第1項侵害個資罪,以行為人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他人之利益為主觀要件之一。此一意圖要素之利益概念是否以財產上利益為限,成為刑事大法庭所處理的法律爭議。刑事大法庭根據對於立法歷程的考察及法律體系的觀察,對利益概念採取區分說,在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類型限定於財產上利益,在意圖損害他人之利益類型不限於財產上利益。本文主要根據兩種意圖類型的不同規範目的,原則上支持本號裁定之區分說結論,但是主張在意圖損害他人之利益類型中,應將非財產上利益限縮在資訊自決權或資訊隱私權以外之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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