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法為保護商標權之行使,在侵權認定上,考量舉證責任之成本,特以「危險概念」作為商標權侵害之判斷標準,該「危險概念」常以「混淆誤認之虞」或「識別性沖淡之虞」等狀態出現。然而,一旦面臨商標侵權之損害賠償計算,「危險概念」勢將轉為「實害概念」,以計算適足之損害賠償。為主張商標侵權之損害賠償,由「危險概念」轉至「實害概念」,其中對於商標權人相關舉證責任之衝擊,不得謂之不大。我國商標法制與司法實務,如何在舉證責任與適足損害賠償間,尋求一平衡點,以因應商標侵權之損害賠償計算問題,為本文之論述目的之一。另外,我國商標法關於合理權利金相關之計算,應有較之美國法更具彈性適用之需求,以充分回應專利侵權所致商標權價值之減損。本文特別論證假設協商模式於合理權利金計算之正當性與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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