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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华法学
201107 (5: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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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論法律行為補正制度的建構
並列篇名
On the Construction of the Institution of Healing Juristic Acts
作者
鲁春雅
中文摘要
法律行為補正制度以法定的形式強制為前提,通過履行行為達到形式的目的,使無效法律行為變得有效。該制度兵追認、確認制度存在明顯區別。以履行治癒論代替合同補正制不符合誠實信用原則對形式強制的校正理論和事實合同的理論。法律行為補正制度在我國未來民法典中的構建取決於對形式強制、合同無效的判定標準以及合同成立要件的法政策選擇。
起訖頁
106-118
關鍵詞
法律行為
、
補正制度
、
履行治癒論
、
目的實現說
、
形式強制
刊名
清华法学
期數
201107 (5:4期)
出版單位
清華大學
該期刊-上一篇
公民憲法權利的型事程式保護與非法證據排除規則--以美國聯邦憲法第四修正案為中心展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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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洲法院與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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