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證據排除規則乃是為保障公民憲法權利在刑事訴訟中不受恣意侵犯而設置的工具性裝置,其理論基礎力震懾,其適用範圍包括所有的“毐樹之果”,其適用方式為強制排除,其申請主體為憲法權利受到侵犯之人。中國五機關2010年發布的“《兩個規定》”中有關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的規定,對非法搜查與扣押取得的證據採取了裁量排除的立場,加上其中意在保障公民權利的規則意在促進真實發現的規則之間存在交叉與重合,致使中國式非法證據排除規則在具體解釋與適用方面必定導致一定程度的混亂,從而使其震攝效果大打折扣。因此,應當趁刑事訴訟法修改之際確立強制排除模式的非法證據排除規則,同時另行制定單獨的、適用於所有訴訟種類的、以發現真實為唯一目的的證據法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