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與當事人在事實闡明問題上的權限分配是民事程式設計與比較法研仇的重點與難點,這主要體現在民事程式的結構設計上。根據各國民事訴訟結構的不同,可將全球民事訴訟的審理模式分為三,以法國和義大利為代表的羅馬式審理模式、美國的Trial審理模式以及德國的主審理模式。德國的主審理模式很好地詮釋了訴訟集中主義,並將“法官對訴訟進行實質指揮”與“在一個期日集中進行辯論與證據調查“結合在一起,從而具備了快捷、高效與高質的優點。這種模式在辯論主義的框架範圍內凸顯了法官的主動角色和法官在事實闡明問題上的協助責任,法官通過與當事人開誠布公的對話以及全面積極主動地行使實質指揮訴訟的義務,避免了突襲裁判,提高了判決的正確性以及程式效率,並最約冰使訴訟盡可能在一個審級結束。從這一意義上看,德國民事程式並不像英美法系學者認為的那樣具備“繁文縟節和等級森嚴”等特點,相反,德國民事訴訟作為自由與高效訴訟文化的產物已成為“對話訴訟”的典範,從而代表著現代訴訟的潮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