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計劃體制到市場體制的改革中,制度化的“工人”逐漸弱化,契約化的“雇員”迅速強化,勞動者身份認定以“勞動關係”和“勞務關係”的區分步入司法實踐,卻出現了法律制度上的勞動者與社會觀念上的勞重者錯位的現象,勞動關係理論的偏差與勞動者理論的缺失凸顯出來。從域外理論發展來看,無論從屬性理論,還是獨立合同人理論,均不拘泥於合同形式,無論經濟上的從屬性理論,還是半依附性理論,均著眼於探究勞動法上的勞動者 ,且不斷糾正制度兵觀念之間的偏差,並有放寬勞動法上勞動者之趨向。深究從屬產或依附性的羅東可見勞動法上的勞動者本質為工人(產業受雇人)。厘定我國勞動者從屬產理論,應該裱除合同理論的幹擾,把握勞動者的本質,進而在具體的就業制度、勞動合同制度以及勞動程式制度中塑造勞動法上的勞動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