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汙權是近年來資源物權領域的一項新型制度設計,其確立的目的在於發揮市場機制對於資源配置的利導效用,通過排汙權的有序轉讓,彰 顯環境容量資源的財產權屬性,為環境保護增添一份制度選擇。可見,排汙權轉讓是排汙權制度建立的目的和歸宿 。就性質而言,排汙權轉讓是排汙權脫離原權利人而歸屬於他人享有的法律現象,應與排汙合同債權讓與和排汙指標買賣相區別,就要件而言,因排汙權負載著多層次的環境公益因素,故轉讓行為需滿足四項基礎性原則的限制,就邏輯形式而言,排汙權轉讓的法律媒介應力私法載的合同制度,但須附加一定程度的公法限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