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的價值是促進行政體制改革、保障行政機關正確行使權力和方便行政相對人獲得行政許可。行政服務中心只是行政許可場所集中,未涉及行政許可權集中,不是相對集中行政許可的類型。設立行政審批局統一行使行政許可權是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的一種模式,此種模式存在明顯缺陷。我國宜採用分散方式集中行政許可權,重點是縱向集中和流程集中。一般行政許可、登記可以適當集中,特許、認可和核準不宜集中,專業技術性強的行政許可不宜集中。大部制改革促進行政許可權集中是實現集中行政許可的重要方式。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是階段性行動方案,機構改革完成後,應當更多考慮職權法定原則實現問題,不再頻繁實施講整行政許可權的活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