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注意義務源於民法上的一般注意義務,兩者均具有規範消極不作為或者說懶惰的功能,具有同質性,因此董事注意義務是判斷董事過失及過失程度的重要標準。英美法上董事注意義務中除了包含民法一般注意義務中的“合理注意”要素外,還加入了“善意”、“合理的信賴”、“合理的相信符合公司最佳利益”、“充分的知悉”等要素,這就導致董事過失及過失程度判斷上的混亂。通過大陸法係與英美法係的比較可以發現,英美法上的董事注意義務中的“善意”、“合理的信賴”、“合理相信符合公司最佳利益”等要素兵“合理的注意”不是並列關係,只是“合理注意”的輔助性證明標準,董事注意義務僅為“合理的注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