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清代的京控制度普遍被賦予「伸冤」的意義,呈控者也經常被塑造成「含冤」的形象。而事實上,京控檔案中訟案類型十分廣泛,並非都涉及命盜案件。部分案件是呈控者表達對地方官員施政的控訴,要求案件重審,或是揭發他人罪狀。隨著京控制度在地方的發展,「伸冤」效果在司法實踐中逐漸減少,百姓卻從中發展了另一種意義:維護自我權益。清廷賦予京控的「合法」地位,給呈控者提供了善加利用的機會。透過京控程序向朝廷申訴地方施政的過失,通常會受到一定程度的重視,不容易被拒絕受理。從清代乾嘉朝的湖北京控案可以看到,部分控案是出於對湖地地權爭奪的上控,地方官員管理湖地的失當,以及對救災落實度的懷疑與不滿。在土地、賑濟與稅糧等與社會經濟問題相關的京控案件裡,以「冤」為名的訴狀可以說是出於司法的慣常用語。清代湖北的百姓如何運用京控去得遂自己的念想與爭取權益,又得到了什麼樣的回應,是本文的關注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