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旦知識庫
 
  1. 熱門:
 
首頁 臺灣期刊   法律   公行政治   醫事相關   財經   社會學   教育   其他 大陸期刊   核心   重要期刊 DOI文章
法制史研究:中國法制史學會會刊 本站僅提供期刊文獻檢索。
  【月旦知識庫】是否收錄該篇全文,敬請【登入】查詢為準。
最新【購點活動】


篇名
唐宋告身制度的變遷從元豐五年告身式談起
並列篇名
GaosShen Statutes" in 1082 and the transition of GaosShen from the Tang to the Song Dynasties
作者 賴亮郡
中文摘要
"北宋元豐五年(1082)重定制授、敕授、奏授告身式,一方面仿照唐代三省官員結銜的告身程式,另一方面則更確立唐代後期以來,告身與敕牒並行的制度。五代及兩宋的大部分時間裡,告身的製作與給付,都統一於官告院,不再隸於吏、兵二部,其下並設置綾紙庫,提供製作告身所需的各種材料。兩宋的告身用印規定與唐代不同,宋徽宗政和五年(1113)開始,「官告院」定制,其所掌官印印文為「吏部製造告身案記」,一直沿用到南宋。五代到宋世,告身的用紙與裝裱越來越精美,以告身的用紙、紙張的大小、張數、圖案及褾軸等級、銷金與否,標示官員品級的高低次第。後唐到後周,告身錢由朝廷負擔,到了後周顯德五年(958),因職官濫授,朝廷財政壓力不小,始規定告身錢由受告者支出,北宋大致沿用此一規定。南宋的告身錢以倍數成長,這是透過大量封贈官的授與及徵收告身錢,作為朝廷擴增財源的一種手段。"
起訖頁 39-93
關鍵詞 告身告身式官告院綾紙
刊名 法制史研究:中國法制史學會會刊  
期數 201103 (18期)
出版單位 中國法制史學會;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
該期刊-上一篇 論唐律子孫違犯教令條款與不孝罪的區別與聯繫
該期刊-下一篇 私欲與冤抑共存對清代京控的再思考
 

新書閱讀



最新影音


優惠活動




讀者服務專線:+886-2-23756688 傳真:+886-2-23318496
地址:臺北市館前路28 號 7 樓 客服信箱
Copyright © 元照出版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權所有,禁止轉貼節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