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作為典型的中華舊律條款,「子孫違犯教令」的存廢問題,曾在清末法律改革時期引發激烈的爭論。經過考察發現,在長期的法史演進中,該條款經常與不孝罪聯繫在一起。唐律在繼承往古法律的基礎上,把「不孝」歸屬於「十惡」條款,將「供養有闕」行為采列其中,同時在「訟」律下收載「子孫違犯教令」條款,奠定了二者並立的法律格局。在此格局下,「不孝」作為一種罪名集合,並不直接涉及具體量刑;「子孫違犯教令」(包括供養有闕)載在刑律,與前者既有密切關聯,又實有不可混淆之處。在司法實踐中,雖然沒有對這種成文法律的細微差別給以特別措意,卻同時兼顧道德和法律兩個層面,既講求通過法律手段維護和穩固家庭倫理秩序,又將違反道德和法律的、有瑕疵的教令和供養行為予以區別,進行相應的法律制裁,追求個案的實質正義。進而或可認為,清末保守派認識對於中國家庭倫理秩序(道德)的自信,以及對於個案司法實質正義的堅持,二者結合起來,形成了一種根深蒂固的想法,相信關於家庭倫理關係的法律內容仍舊可以在社會新舊交替的時刻部分保留,並希圖藉此煥發帝國的榮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