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2月27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修正案(草案)》,標誌著中國大陸正式將現有技術抗辯列為對抗專利侵權訴訟的法定抗辯措施。現有技術抗辯,是指專利侵權訴訟中的被告針對原告的專利侵權指控而採取的通過舉證證明其實施的技術屬於現有技術,以對抗原告的指控,從而維護自己合法權益的措施 。現有技術抗辯的適用範圍討論的是現有技術抗辯可否適用於專利相同侵權中的問題。在專利等同侵權中,現有技術抗辯的適用並不會與《專利法》所採的行政權與司法權職能分離的原則相牴觸,是被司法實踐一致認可的。現有技術抗辯將現有技術引入專利技術與被控侵權技術之間,增強了專利侵權判斷的複雜程度,給司法實踐中現有技術抗辯的適用帶來了一定的障礙。現有技術抗辯的法律適用存在的諸多問題,均源於不同審判人員對於其價值及宗旨的不同認識。在認定現有技術抗辯時應從現有技術的範圍、現有技術抗辯的適用範圍、三種技術的對比規則以及認定標準四個方面逐一加以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