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是美國專利法新時代的展開。專利法修正案通過,改變了「先發明主義」的申請制度。美國聯邦最高法院也有不少專利法判決而影響著專利法的發展。1952年美國專利法做了重大修正 。在此修正案之前,專利法並無條文定義侵權行為 ,而是法院對專利侵權行為做出定義 。法院基本上將侵權行為分為直接侵權(direct infringement)和幫助侵權(contributory infringement) 。欲能完整地理解「引誘侵權」,二個美國法律概念必須先討論,即侵權行為法的“intent”(“intend”或“intentionally”,或許可翻為「意圖」或「故意」)以及“negligence”(或許可翻為「過失」)。本案的事實其實很簡單。SEB公司是專利權人,一家法國籍公司 。系爭專利為美國專利第4,995,312號 。非常特殊地,最高法院竟然以「刑法」的概念來討論專利法引誘侵權的「知道」要件,此為前所未見 。特別是其引用「模範刑事法典」(Model Penal Code, MPC)。2011年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在Global-Tech Appliances, Inc. v. SEB S. A.案中新創了「刻意視而不見」基準來檢視「引誘侵權」的「知道」要件。此基準源自於刑法的概念。「刻意視而不見」有二個基本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