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權是一種無形資產,既是資產則必有價值估計之必要。然而正因為其無形性,一項專利權之價值應如何估計就牽涉到高度複雜的因素。專利侵權損害賠償計算在我國係規定於專利法第85條,即使該條文中完全未提及專利技術價值判斷問題,司法實務上卻很難迴避處理此一問題。前述板橋地方法院之判決,相當難得地詳細探究系爭專利之價值問題,而非以民事訴訟法第222條第2項之自由心證逕行認定損害額或專利價值,在過去司法實務上實屬少見,如此一來將有助於我國司法實務之判斷標準更為具體明確化,增加司法之可預測性,顯係值得贊同之作法。我國專利法最近已完成修法,其中在損害賠償計算之條文中增列第3款以合理權利金作為賠償計算方式之一。美國專利法上損害賠償之計算乃是以專利權人「所失利益」(lost profits)為賠償原則,亦即所謂「若非」原則(but for)。損害賠償計算問題是規範評價的問題,不是簡單的數學問題。因為任何數字計算都不會是單純的計數問題(tally),而是能否算作的問題(counting a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