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2007年著作權法之修正,於該法第87條引進2005年由美國最高法院在MGM v. Grokster案當中所建立之「誘導侵權責任法則(inducement rule)」,屬於美國著作權間接侵權責任制度中,一嶄新之支分法則。在此之前,我國著作權法未曾跟隨國際潮流,將任何民事間接侵權責任制度植入著作權法當中。實則間接侵權責任之相關制度,於各國著作權法制當中已佔有一席之地,並且為網路服務提供者責任限制立法規制之主要對象,應有必要做一全面且完整之審視。本文將藉由台、美兩國相關制度之比較,探討我國著作權法未引進美國傳統間接侵權責任制度,卻借用誘導侵權責任法則之理由。同時,由各個角度探究我國著作權法關於引誘侵權責任立法之合理性與適當性。期冀以本文生拋磚引玉之效,引發國內對於著作權民事間接侵權責任制度之關注與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