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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期刊
法律
中正財經法學
201101 (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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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基因轉殖動物可專利性暨其專利權範圍之比較研究:美國、歐盟與台灣
並列篇名
A Comparative Study on the Patentability and Paten
作者
陳龍昇 (Lung-Sheng Chen)
中文摘要
基因轉殖動物科技的發展對藥學、農業及醫學等產業有著密切深遠的影響,為鼓勵此一技術之發展,世界各國多已立法賦予動物發明專利權之保護。我國現行專利法第24條雖將「動物」排除於「得受專利保護客體」之外,惟隨著我國生物科技研發技術之成熟,智慧財產局爰參酌美國及歐盟等國立法例,於民國98年提出專利法修正案,擬刪除前揭有關排除動物為專利保護客體規定,而使「動物發明」得受我國專利保護。美國、歐盟以及我國專利法修正草案雖均開放「動物發明專利」,惟經本文比較其等有關動物專利之相關規定後發現,仍有必要細辨其中異同:一、就基因轉殖動物「可專利性」之判斷,美國並無類似我國及歐盟生物科技指令之「公序良俗條款」之限制,其給予動物專利之範圍較諸我國及歐盟為廣;二、美國、歐盟與我國專利法修正案雖均肯認動物相關發明得受專利權保護,惟依歐盟生物科技指令與歐洲專利公約等規定,「動物新品種」仍無從獲得專利保護;三、有關動物專利權之權限範圍與限制,各國立法例亦有不同。依本文研究結果,我國與歐盟不僅就關於動物發明可專利性之認定較美國為嚴,亦明文設有動物專利權效力所不及之情形;反之,美國專利法並無類此規定。例如,歐盟為保障「農夫權」,明文排除小型農業從事業者因實施動、植物專利而生之專利侵權責任;我國專利法修正草案雖同設有農夫權豁免條款,惟該豁免條款僅適用於植物專利,而未及於動物專利。然而,我國修正草案關於農夫權之保障何以排除動物專利,則未見進一步說明,不無進一步研求之餘地。自前開立法例之比較可知,我國專利法修正草案雖擬開放動物專利,然或因僅係立法變革開端,其開放程度仍未及於歐美國家;至於開放「動物發明專利」後,專利專責機關如何型塑專利審查實務、司法機關如何從事相關爭議之裁判,乃至於我國專利法原有之「強制授權」制度於「動物發明專利」開放後應如何運作,凡此均為未來實務運作所應留意之處,亦值得密切觀察。
起訖頁
91-138
關鍵詞
基因轉殖
、
動物發明
、
動物專利
、
農民權
、
哈佛老鼠
、
歐盟生物科技指令
、
強制授權
、
transgenic
、
animal invention
、
transgenic animal patent
、
farmers’right
、
Harvard-onco mouse
、
biotechnology directive
、
compulsory license
刊名
中正財經法學
期數
201101 (2期)
出版單位
國立中正大學財經法律學系
該期刊-上一篇
歐洲專利規範中之「公序良俗」條款檢驗標準:以人類胚胎幹細胞專利為例
該期刊-下一篇
從美國法角度探討我國著作權民事間接侵權責任相類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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