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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基因轉殖動物可專利性暨其專利權範圍之比較研究:美國、歐盟與台灣
並列篇名
A Comparative Study on the Patentability and Paten
作者 陳龍昇 (Lung-Sheng Chen)
中文摘要
基因轉殖動物科技的發展對藥學、農業及醫學等產業有著密切深遠的影響,為鼓勵此一技術之發展,世界各國多已立法賦予動物發明專利權之保護。我國現行專利法第24條雖將「動物」排除於「得受專利保護客體」之外,惟隨著我國生物科技研發技術之成熟,智慧財產局爰參酌美國及歐盟等國立法例,於民國98年提出專利法修正案,擬刪除前揭有關排除動物為專利保護客體規定,而使「動物發明」得受我國專利保護。美國、歐盟以及我國專利法修正草案雖均開放「動物發明專利」,惟經本文比較其等有關動物專利之相關規定後發現,仍有必要細辨其中異同:一、就基因轉殖動物「可專利性」之判斷,美國並無類似我國及歐盟生物科技指令之「公序良俗條款」之限制,其給予動物專利之範圍較諸我國及歐盟為廣;二、美國、歐盟與我國專利法修正案雖均肯認動物相關發明得受專利權保護,惟依歐盟生物科技指令與歐洲專利公約等規定,「動物新品種」仍無從獲得專利保護;三、有關動物專利權之權限範圍與限制,各國立法例亦有不同。依本文研究結果,我國與歐盟不僅就關於動物發明可專利性之認定較美國為嚴,亦明文設有動物專利權效力所不及之情形;反之,美國專利法並無類此規定。例如,歐盟為保障「農夫權」,明文排除小型農業從事業者因實施動、植物專利而生之專利侵權責任;我國專利法修正草案雖同設有農夫權豁免條款,惟該豁免條款僅適用於植物專利,而未及於動物專利。然而,我國修正草案關於農夫權之保障何以排除動物專利,則未見進一步說明,不無進一步研求之餘地。自前開立法例之比較可知,我國專利法修正草案雖擬開放動物專利,然或因僅係立法變革開端,其開放程度仍未及於歐美國家;至於開放「動物發明專利」後,專利專責機關如何型塑專利審查實務、司法機關如何從事相關爭議之裁判,乃至於我國專利法原有之「強制授權」制度於「動物發明專利」開放後應如何運作,凡此均為未來實務運作所應留意之處,亦值得密切觀察。
起訖頁 91-138
關鍵詞 基因轉殖動物發明動物專利農民權哈佛老鼠歐盟生物科技指令強制授權transgenicanimal inventiontransgenic animal patentfarmers’rightHarvard-onco mousebiotechnology directivecompulsory license
刊名 中正財經法學  
期數 201101 (2期)
出版單位 國立中正大學財經法律學系
該期刊-上一篇 歐洲專利規範中之「公序良俗」條款檢驗標準:以人類胚胎幹細胞專利為例
該期刊-下一篇 從美國法角度探討我國著作權民事間接侵權責任相類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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