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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歐洲專利規範中之「公序良俗」條款檢驗標準:以人類胚胎幹細胞專利為例
並列篇名
Morality and Ordre Public criteria in European Patent Law: Example of Stem Cells Patentability
作者 許曉芬
中文摘要
由於胚胎幹細胞具有產出不同細胞型態的潛力,許多專家相信透過人類胚胎幹細胞研究將可帶來醫療上的重大革命。但胚胎幹細胞相關之法律及倫理議題,卻始終引發熱烈的討論與爭議。歐洲專利公約(European Patent Convention)第53條a款規定發明之商業利用違反公共秩序與道德者,不予專利。然而公序良俗的概念太過抽象,為了確保所有歐盟會員國對於涉及生物科技的發明都能依照同樣標準有效保護,以維護法之安定性,歐洲生物科技指令(98/44/EC)指令試著將違反公序良俗之發明例示化,提供一參考準則。歐洲專利局上訴委員會與擴大上訴委員會,近年來亦試圖將公序良俗條款之檢驗標準具體化,並在其最新決定G02/06中,對人類胚胎幹細胞之可專利性進行深入的討論。本文認為公序良俗條款有存在之必要與價值,在維持法安定性的前提下,公序良俗條款及其例示規定雖為例外條款,但並非表示適用更嚴格或者更狹義的解釋方式,仍須考慮條文上下文及其目的而進行一般性的解釋。而歐洲專利規範中所累積之見解,將可提供解釋公序良俗條款上之借鏡與參考。
起訖頁 53-89
關鍵詞 公序良俗可專利性胚胎幹細胞歐洲專利公約歐洲生物科技指令(98/44/EC)生物科技相關發明MoralityOrdre PublicStem cellsEuropean Patent LawDirective 98/44/ECBiotechnological invention
刊名 中正財經法學  
期數 201101 (2期)
出版單位 國立中正大學財經法律學系
該期刊-上一篇 由美國法探討胚胎幹細胞之研究——以NIH之HSC準則及專利法制為中心
該期刊-下一篇 基因轉殖動物可專利性暨其專利權範圍之比較研究:美國、歐盟與台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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