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元2001年8月,布希總統宣布,將聯邦政府得資助的胚胎幹細胞研究限於當時已遭摧毀的胚胎;2007年簽署13435號行政命令。2009年3月9日歐巴馬總統簽署13505號行政命令,廢除13435號行政命令並解除了前揭資助的限制。因應13505號行政命令,美國國家衛生研究院(NIH)於同年7月7日施行「人類幹細胞研究準則」(HSC準則)。以專利制度的角度而言,因著Diamond v. Charkrabarty乙案之判決,無論胚胎幹細胞的萃取技術,抑或與胚胎幹細胞有關的發明,均得為專利保護客體,並不因聯邦經費的補助與否而異。
胚胎幹細胞的道德爭議,除了宗教信仰外,主要在於胚胎的取得方式。資助胚胎幹細胞的主要聯邦機構即NIH,NIH在HSC準則中亦明定資助研究的胚胎的來源及取得方式,或可減緩其爭議。
西元2001年至2009年間,幹細胞研究的突破性發展時有所聞,主要有再生醫學的研究及複效性幹細胞之研究。政府應否介入予以鼓勵或限制,專利制度又扮演何種角色,均有討論之必要。本文以為基於胚胎幹細胞對於人類醫學可預期的貢獻,在嚴謹的法制規範前提下,應可鼓勵、資助胚胎幹細胞研究。
胚胎幹細胞的相關專利多屬基礎科學∕研究工具,賦予其排他性權利,未必有利於相關研究的發展。蓋以,基礎科學此等屬於研究人員利用的研究工具∕材料(亦即非屬一般消費者購買的產品),專利制度的介入將使得其他研究人員面臨給付權利金或不得使用研究工具的抉擇,故而阻礙科技的發展。
是以,為使其他研究人員以合理的方式取得,需多管齊下:(1)資助研究的政府機構可制定規範,如NIH的HSC準則,疏緩研究人員所面臨的限制與困境。(2)專利制度中的實驗免責、強制授權制度等,使研究人員得以合法地、經濟地利用幹細胞專利技術暨資源。以及(3)知識共享-仿PIPRA,鼓勵民間自發性地組成合作聯盟,並擴及國際間的合作,藉以消弭胚胎幹細胞研究的障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