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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评论
201107 (2011: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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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醫療機構連帶承擔藥品缺陷責任之質疑
作者
廖煥國
中文摘要
我國《侵權責任法》第59條規定了醫療機構同藥品生產者連帶承擔藥品缺陷引起的責任,而不論醫療機構有無過錯。醫療機構不是單純的藥品銷售者,其主要職責在於提供專業化的診療服務;醫療機構連帶承擔無過錯責任與無過錯責任立法目的相悖,醫療機構不能成為受害患者的保險人。我國應將醫療機構對藥品瑕疵責任限定於醫療過錯責任範疇,醫療機構可能因違反診療和組織義務而承擔基於藥品缺陷的過錯責任。
起訖頁
55-60
關鍵詞
醫療機構
、
藥品缺陷
、
連帶責任
、
無過錯責任
刊名
法学评论
期數
201107 (2011:4期)
出版單位
武漢大學法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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