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化解矛盾已經成為當前黨和國家中心任務的大背景下,任何社會機構、社會力量和個人都應當自覺地加入到糾紛解決的隊伍中去。人大代表參與訴訟調解對於最大限度地動員糾紛解決資源、轉變法院的工作作風和審判作風、踐行人民司法為人民的司法本質和增進司法民主等均具有不可低估的作用。但必須警惕的是,人大代表協助訴訟調解和人民司法並不是要完全撇開國家現行法律和司法技術,由法官以外的人僅僅依據地方知識和民間情理解決糾紛。我們應當追求一種能夠在國家權力與民間自治、法律文本與地方知識、正當程式與實質正義、應然價值與實證經驗、理想圖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