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期以來,根據英美法系下提單是“documental of title”的經典表述,提單的法律性質一直被誤譯為物權憑證。然而,提單在現代經濟生活中的使命是轉讓和流通,提單的流轉性正是源於財產交易高速流轉的要求,形成于農耕時代以對財產的所有和利用為目的的物權、債權、佔有等法律概念無法容納提單的法律性質,只有形成於近代的以其“權利證券化”的法律技術性設計滿足了現代時產交易無極限的需求的大陸法系法律概念有價證券,才能吻合提單在經濟活動中的功能運作機制,其發展機理與提單“document of title”性質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