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制度之下,案件經司法機構審判執行之後,監獄即為監禁罪犯的場所。明代全國府州縣各地皆設有監獄,而在府級以上行政單位,設有司獄司的專責機構來管理獄政事務,司獄司的長官為「司獄」,官秩從九品,任官原則以九年為滿任,並經過九年三考,作為查考、升黜的標準。司獄既然管理獄政事務,管理獄卒與監獄囚犯,因此獄政事務的清明與否,實與社會秩序息息相關,然而實際上司獄雖有品秩,卻往往被歸入雜職人員,復以吏員身份,不屬於科舉進士出身,社會地位頗受忽視。本文嘗試以明代監獄的專責管理的官員——司獄為討論主軸,並藉由司獄群體作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