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家析產是傳統中國財產傳遞的主要模式,與西方的遺產繼承是不相同的兩種制度。清末民初引進西方法律時,外來的遺產繼承與內生的分家析產發生交會,並有衝突與融合。本文以民初的大理院(1912-1928)為研究對象,進行分家析產的司法審判實務的考察,以還原由大理院判例所構建的分家析產規則。自成文法而論,中國在此時期開始自傳統的分家析產向近代的遺產繼承演變,1931年的國民政府民法典完全實行基於個人主義的繼承制度,根植於同居共財家庭的分家析產制度默默地退出國家法。但民初大理院僅僅將分家析產的法律與習慣體系化,並適度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