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以清代律例和《刑案匯覽》為中心,對清代中期君權在刑事司法中的制度性安排及其在司法實踐中的運作實態進行實證研究,探討君權在清代司法中的作用,並對中國傳統司法的既有模式解釋提出初步見解。在制度上,涉及特殊身份者和死刑的案件是君權在刑事司法中的重點。與前代相比,清代由皇帝裁奪的案件範圍並無實質性擴大。在司法中,君權具有極高權威性,但其實上依賴各級司法官僚,其駁改刑部等機構擬判的數量和程度都相當有限。在改判中,皇帝通過對制定法和情理的闡釋以論證其裁決。官僚群體以融合情理和律例的擬判參與決斷,具有重大影響力。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