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南宋劉克莊的判決中,他引用了「父母已亡,兒女分產,女合得男之半」一法律條文。就目前所知,進行分析南宋曾引用且適用於此一法律條文的案例,我認為這條法律條文具備的要件是:父母雙亡後,分家(即分割家產)之際,如果只能繼承家產的男性是尚未成年者,這個時候則男女按2:1的比例均可分得家產。
此一立法的主旨是:即使女子已婚,通過將一部分家產給姐姐後,可以避免來自(包括姐姐在內)他人的傷害,從而保全未成年男子的生命和財產安全。另一方面,若有成年未婚女子或未成年女子時,這條法律亦不僅只是為了保全男子的財產,還兼有保障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