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律‧名例律》「斷罪無正條」規定:「諸斷罪而無正條,其應出罪者,則舉重以明輕;其應入罪者,則舉輕以明重。」此即所謂「輕重相舉」。該律條立法原意究竟何在?性質到底為何?與傳統刑律中的「比附」是否同類?又是否同於當今的「類推適用」?此攸關《唐律》有無法的確定性問題,爭議頗多。
本文擬從法史學及當代刑法詮釋學的觀點,首先一探傳統中國舊制中「比附」的起源與實態;進而就《唐律》中的「輕重相舉條」的意涵及其實際運用面詳加論述;而最主要者,乃就「輕重相舉條」的法理性質深入探討,提出個人看法,以釐清該條律文在法制上的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