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遂犯中實行的著手旨在解決故意犯不法的可罰起點問題。它是規範構建的產物,受刑罰目的與其他多個變數的影響。從各國未遂犯理論的發展來看,著手問題上出現從客觀論向主觀論轉變的共同傾向。對此,合理的解讀是主觀可貴性因素已超越危害結果而成為刑事不法成立的首要根據。這與結果在刑法體系中重要性的下降有緊密的聯繫。由此反思著手理論,可得出如下結論:就實行的著手與危害結果的關係而言,二者之間並非必然存在內在關聯;結果之于不法的成立有無意義與結果對於刑事責任的程度應否產生影響是兩個獨立的問題,不應將二者相混;實行的著手所涉問 |